根據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民法典》、《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》、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》等法律法規,我(I)國實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制度。技術合同是(yes)當事人(people)就技術開發、轉讓、許可、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(of)确立相互之間權利和(and)義務的(of)合同,技術合同是(yes)科技成果轉化的(of)載體之一(one)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常見問題50答,收藏好了(Got it)!
一(one)、什麽是(yes)技術市場?
技術市場的(of)概念是(yes)技術商品生(born)産與交換關系的(of)總和(and),主要(want)指無形市場,包括從技術商品開發到(arrive)技術商品應用(use)的(of)全過程,它涉及到(arrive)技術開發、技術轉讓、技術咨詢、技術服務及其相關的(of)其他(he)技術交易活動。
二、《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》主要(want)内容是(yes)什麽?
《技術合同登記認定管理辦法》是(yes)2002年2月16日由科技部、财政部和(and)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制定頒布實行的(of)。《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》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(of)目的(of)、适用(use)範圍、主管部門、技術合同登記的(of)申請、提交的(of)合同文本及有關材料、登記機構的(of)主要(want)職責、登記受理及其期限、登記結果的(of)複議、主管部門對登記機構及其人(people)員的(of)管理、考核、責任的(of)追究等作(do)了(Got it)明确規定。
三、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》主要(want)内容是(yes)什麽?
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》是(yes)科技部2001年7月18日頒布實施的(of)。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》對技術合同認定的(of)範圍、标準,包括技術合同主體資格的(of)認定和(and)技術合同客體一(one)一(one)技術合同的(of)标的(of)的(of)認定,以(by)及對技術開發、技術轉讓、技術咨詢、技術服務、核定技術性收入都作(do)了(Got it)具體、明确的(of)規定,是(yes)指導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(do)的(of)主要(want)依據。
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制度是(yes)指爲(for)貫徹國家扶植技術市場的(of)政策和(and)規定,保障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優惠政策的(of)正确實施,而建立的(of)認定、登記和(and)統計技術合同的(of)管理制度。這(this)項制度實行按地(land)域一(one)次認定登記的(of)管理。
五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制度與落實優惠政策的(of)關系是(yes)什麽?
國家爲(for)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制定了(Got it)一(one)系列優惠政策。爲(for)保障政策的(of)正确實施,從1987年起,我(I)國實行了(Got it)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制度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,經認定登記的(of)技術合同,當事人(people)可以(by)享受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(of)稅收和(and)獎勵等方面的(of)優惠政策。未申請認定登記或申請而未予登記的(of)合同不(No)得享受有關優惠政策。
六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時(hour),合同中主要(want)包括的(of)内容有哪些?
合同要(want)在(exist)有效期内;合同中雙方簽字蓋章要(want)正規、齊全,合同各方法人(people)代表人(people)或委托代理人(people)需簽字蓋章,書寫名稱與印章要(want)求一(one)緻、清晰,超過三頁的(of)合同建議加蓋合同雙方(或多方)騎縫章;合同标題要(want)準确且對應;技術标的(of)、技術内容及技術方法和(and)路線要(want)清晰明确,體現合同所表述的(of)技術點;合同金額、權利義務要(want)明确。
七、申請認定登記的(of)技術合同中哪些條款不(No)明确的(of)可以(by)不(No)予登記?
1、合同主體不(No)明确的(of);
2、合同标的(of)不(No)明确,不(No)能使登記人(people)員了(Got it)解其技術内容的(of);
3、合同價款、報酬、使用(use)費等約定不(No)明确的(of)。
八、簽訂技術合同的(of)合同文本有什麽要(want)求?
合同文本可以(by)采用(use)由科學技術部監制的(of)技術合同示範文本;采用(use)其他(he)書面合同文本的(of),應當符合《民法典》的(of)有關規定。采用(use)口頭形式訂立技術合同的(of),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不(No)予受理。
九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(of)各主體簽字或者蓋章的(of)要(want)求?
法人(people):法人(people)公章或合同專用(use)章/法定代表人(people)(授權人(people))簽名或蓋章/授權書。
自然人(people):本人(people)簽名或蓋章。
非法人(people)組織:組織的(of)印章/組織負責人(people)簽名或蓋章。
十、技術開發合同的(of)認定要(want)點有哪些?
當事人(people)在(exist)訂立合同時(hour)未掌握的(of)技術(具有新穎性),不(No)是(yes)現有技術,要(want)有開發過程。開發工作(do)和(and)合同成果要(want)有創新點,提交的(of)成果應是(yes)相對完整的(of)可實施技術方案,同一(one)标的(of)隻能簽一(one)次,要(want)有技術成果交付物。
十一(one)、與之相關的(of)技術咨詢、技術服務業務指的(of)是(yes)什麽?指的(of)是(yes)技術轉讓方或技術開發方(即受托方)根據技術轉讓或技術開發合同的(of)約定,爲(for)使受讓方(或委托方)掌握其轉讓或委托開發的(of)技術,而配套提供的(of)技術咨詢、技術服務業務。且這(this)部分技術咨詢、服務的(of)價款與技術轉讓(或開發)的(of)價款是(yes)開在(exist)同一(one)張發票上的(of)。
技術的(of)擁有者與技術引進方合作(do),把技術作(do)爲(for)投資,共同組成經濟實體的(of)經營活動。技術入股有兩種形式:一(one)種是(yes)賣方以(by)其智力和(and)研究、開發項目作(do)爲(for)股份向企業進行技術投資,聯合研制、開發新産品,共同承擔風險,分享效益,這(this)種技術入股叫作(do)研究開發中的(of)技術入股;另一(one)種是(yes)賣方自己掌握的(of)現成的(of)技術成果折合成股份,向企業進行技術投資,然後分享效益,這(this)種形式叫作(do)技術轉讓中的(of)技術入股。
技術引進是(yes)指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境内的(of)公司、企業、團體或個(indivual)人(people)(受方),通過貿易或經濟技術合作(do)的(of)途徑,從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境外的(of)公司、企業、團體和(and)個(indivual)人(people)(供方)獲得技術。其中包括:專利權、著作(do)權。
十四、不(No)屬于(At)技術開發合同的(of)内容有哪些?
1、一(one)般設備維修、改裝、常規的(of)設計變更及其已有技術直接應用(use)于(At)産品生(born)産的(of);
2、合同标的(of)爲(for)當事人(people)已經掌握的(of)技術方案,包括已完成産業化開發的(of)産品、工藝、材料及其系統;
3、合同标的(of)技術上沒有創新,僅爲(for)通過簡單改變尺寸、參數、排列,或者通過類似技術手段的(of)變換實現的(of)産品改型、工藝變更以(by)及材料配方調整;
4、合同标的(of)爲(for)一(one)般檢驗、測試、鑒定、仿制和(and)應用(use);
5、隻制定規劃和(and)工作(do)計劃;
6、單純以(by)揭示自然現象、規律和(and)特征爲(for)目标的(of)基礎性研究項目所訂立的(of)合同,以(by)及就社會科學研究課題所訂立的(of)合同;
7、軟件複制和(and)無原創性的(of)程序編制。
1、技術文件(包括技術方案、産品和(and)工藝設計、工程設計圖紙、試驗報告及其他(he)文字性技術資料),以(by)通常掌握該技術和(and)必要(want)存檔所需份數爲(for)限;
2、磁盤、光盤等軟件性技術載體、動植物(包括轉基因動植物)新品種、微生(born)物菌種,以(by)及樣品、樣機等産品技術和(and)硬件性技術載體,以(by)當事人(people)進行必要(want)試驗和(and)掌握、使用(use)該技術所需數量爲(for)限;
3、成套技術設備和(and)試驗裝置一(one)般限于(At)1-2套。
1、合同标的(of)爲(for)進入公有領域的(of)知識、技術、經驗和(and)信息等(如專利權或有關知識産權已經終止的(of)技術成果),或者技術秘密轉讓或許可未約定轉讓權或使用(use)權歸屬的(of),不(No)應認定爲(for)技術轉讓合同和(and)技術許可合同;
2、合同标的(of)僅爲(for)高新技術産品交易,不(No)包含技術轉讓成分的(of);
3、随高新技術産品提供用(use)戶的(of)有關産品性能和(and)使用(use)方法等商業性說明材料。
十七、技術咨詢合同的(of)認定要(want)點有哪些?
一(one)般爲(for)特定技術項目的(of)咨詢課題,運用(use)科學知識和(and)技術手段進行的(of)分析、論證、評價和(and)預測,目的(of)爲(for)委托方在(exist)科學研究、技術開發、科技發展戰略、成果推廣、技術改造、工程建設、科技管理項目方面提出(out)建議、意見和(and)方案。
十八、技術咨詢合同不(No)予認定的(of)情況【包括但不(No)僅限于(At)】有哪些?
1、就經濟分析、法律咨詢、社會發展項目的(of)論證、評價和(and)調查所訂立的(of)合同;
2、就購買設備、儀器、原材料、配套産品等提供商業信息所訂立的(of)合同。
十九、技術服務合同的(of)認定要(want)點有哪些?
一(one)般爲(for)運用(use)專業技術知識、經驗和(and)信息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(of)服務性項目,包括内容:改進産品結構、改良工藝流程、提高産品質量、降低産品成本、節約資源能耗、保護資源環境、實現安全操作(do)、提高經濟效益和(and)社會效益等專業技術工作(do)。技術服務合同一(one)般不(No)涉及專利和(and)技術秘密成果的(of)權屬問題。
二十、技術服務合同不(No)予認定的(of)情況【包括但不(No)僅限于(At))有哪些?
1、以(by)常規手段或者爲(for)生(born)産經營目的(of)進行一(one)般加工、定做、修理、修繕、廣告、印刷、測繪、标準化測試等訂立的(of)加工承攬合同和(and)建設工程的(of)勘察、設計、安裝、施工、監理合同。但以(by)非常規技術手段,解決複雜、特殊技術問題而單獨訂立的(of)合同除外;
2、就掃描複印圖紙、翻譯資料、攝影攝像等所訂立的(of)合同;
3、計量檢定單位就強制性計量檢定所訂立的(of)合同;
4、理化測試分析單位就儀器設備的(of)購售、租賃及用(use)戶服務所訂立的(of)合同。
二十一(one)、技術服務合同和(and)技術開發合同的(of)區别?
技術服務的(of)受托方運用(use)現有知識、經驗、技術、信息爲(for)委托方進行傳授和(and)技術協作(do),沒有導緻失敗的(of)技術風險,完成的(of)工作(do)成果一(one)般不(No)能形成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,無需在(exist)合同中約定有關專利技術和(and)非專利技術的(of)歸屬和(and)成果分享條款。技術服務受托方運用(use)自己掌握的(of)技術知識,可以(by)同時(hour)或者先後爲(for)多家委托方重複提供相同的(of)技術服務。技術服務合同的(of)服務具有重複性特征,技術開發合同與技術服務合同不(No)同,其研究開發方運用(use)專業技術知識對未知領域所進行的(of)創造性工作(do)。
二十二、生(born)物醫藥類技術合同認定要(want)點有哪些?
技術開發類:對完成藥學、藥效學、藥理毒理及臨床試驗等全過程的(of)醫藥研發工作(do)所訂立的(of)合同,符合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》中技術開發合同規定的(of);凡訂立的(of)合同中,含有藥學研發的(of),對藥的(of)合成工藝、提取方法、穩定性等研究内容,符合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》中技術開發合同規定的(of);對已有國家藥品标準的(of)藥品(指國内及其它國家的(of)國家标準)進行仿制,且對已有标準有所提高爲(for)目标所訂立的(of)合同;對已經上市藥品的(of)給藥途徑、劑型進行改變,且工藝上有質的(of)改變爲(for)内容所訂立的(of)合同。
技術轉讓類:當事人(people)就生(born)物、醫藥新品種轉讓與許可訂立的(of)合同。
技術服務類:以(by)藥效學、藥理毒理、臨床試驗以(by)及藥品安全性評價爲(for)内容所單獨訂立的(of)合同。
二十三、計算機軟件類技術合同認定要(want)點有哪些?
技術開發類:應有明确的(of)功能需求調研及技術要(want)求分析、技術架構的(of)設計、程序編制、方案優化、成果測試與驗收标準等内容;應有新的(of)方案設計、新的(of)技術集成、新的(of)技術手段、新領域中的(of)應用(use)等技術創新内容的(of)表述。軟件的(of)知識産權權屬約定應當是(yes)明确的(of),所有權屬于(At)委托方或雙方共有的(of)。
技術轉讓類:涉及計算機軟件的(of)轉讓合同,符合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》中技術轉讓合同的(of)條件,且明确轉讓計算機軟件所有權、辦理軟件著作(do)權變更的(of),可以(by)認定爲(for)技術轉讓合同。
技術服務類:利用(use)受托方自有技術,将已有較爲(for)成熟的(of)軟件,适用(use)到(arrive)相應的(of)硬件設備上、或系統集成中的(of)合同功能比較單一(one)的(of)網站系統軟件編制合同;對核心技術并未有實質性、突破性變化的(of)計算機系統,進行系統升級服務的(of)合同(可含有調試、培訓、維護等内容。但商品化軟件售後服務除外);從事軟件外包業務的(of),在(exist)委托方總體設計安排下,利用(use)自有技術方案,進行軟件編制的(of)合同。
二十四、設計類技術合同認定要(want)點有哪些?
技術開發類:合同要(want)滿足标的(of)有新的(of)特殊功能要(want)求,單純依靠常規技術手段無法實現的(of)。新的(of)功能需求、新的(of)技術方案、新的(of)技術架構設計等内容,并有相應的(of)知識産權權屬的(of)約定。
技術服務類:包括建設工程中,就裝備設施、工藝、産品材料、生(born)産線和(and)成套設備的(of)設計等訂立的(of)合同;以(by)非常規技術手段,解決建設工程的(of)勘察、設計、安裝、施工中複雜、特殊技術問題訂立的(of)合同。
二十五、程總承包類合同認定要(want)點有哪些?
不(No)屬于(At)技術服務合同的(of)工程總承包類合同:以(by)常規手段或者爲(for)生(born)産經營目的(of)進行一(one)般加工、定做、修理、修繕、廣告、印刷、測繪、标準化測試等訂立的(of)加工承攬合同和(and)建設工程的(of)勘察、設計、安裝、施工、監理合同。
但以(by)非常規技術手段和(and)技術措施,運用(use)新技術解決複雜、特殊技術問題而單獨訂立的(of)合同除外。包括:高鐵、城市軌道交通、智能化建築工程、電廠、鋼廠施工改造、污水處理、鍋爐改造脫硫脫硝等工程總承包類合同。
二十六、賣方單位是(yes)在(exist)外地(land)的(of)可以(by)在(exist)本市進行登記嗎?
不(No)可以(by)。根據《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》第八條規定: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地(land)域一(one)次登記制度。
二十七、總公司在(exist)外地(land),分公司在(exist)本市能否登記?如果能,需要(want)什麽手續嗎?
隻有具有獨立法人(people)資格的(of)分公司依法訂立的(of)技術開發合同、技術轉讓合同、技術咨詢合同和(and)技術服務合同,可辦理登記。
二十八、框架協議是(yes)否可以(by)認定爲(for)技術合同?
二十九、合同簽訂時(hour)未确定具體金額,簽訂在(exist)規定時(hour)間内按照比例或實際發生(born)情況給予款項的(of)怎麽處理?
1、确定收款金額可進行認定登記;
2、如合同周期較長,可每進一(one)筆款項登記一(one)次。
涉密合同不(No)能登記,但下列情況可以(by)登記:
1、合同上是(yes)否有密級章,無密級章的(of)均視爲(for)一(one)般合同;
2、已定密合同,需脫密後出(out)具脫密證明後進行認定登記;
3、标注工作(do)秘密的(of),需脫密後出(out)具脫密證明後進行認定登記。
主要(want)依據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》及其若幹規定,按“五技”合同淨收入的(of)一(one)定比例提取獎酬金,獎勵有關科技人(people)員。
1、企業:
申請單位辦理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後,按照本單位流程自行辦理獎酬金提取,由單位自行制定相關獎酬金分配管理辦法和(and)分配細則,與登記機構無關。
2、科研機構、高校:
①職務科技成果轉讓、許可給他(he)人(people)實施的(of),從淨收入中提取不(No)低于(At)50%的(of);
②作(do)價投資的(of),從股份或者出(out)資比例中提取不(No)低于(At)50%的(of)比例;
③在(exist)開發和(and)轉化中作(do)出(out)主要(want)貢獻的(of)人(people)員,獎勵的(of)份額不(No)低于(At)獎勵總額的(of)50%;
④合作(do)實施的(of),在(exist)成功投産後連續三至五年每年從利潤中提取不(No)低于(At)5%的(of)比例。
另外∶事業單位單位依照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》規定對完成、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(out)重要(want)貢獻的(of)人(people)員給予獎勵和(and)報酬的(of)支出(out)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,但不(No)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、不(No)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。
三十二、技術開發、轉讓合同先開具了(Got it)一(one)部分專票,後認定技術合同是(yes)否給予認定,技術性收入核定表如何填寫?
可以(by)進行技術合同認定,技術性收入核定表按實際額度填寫,不(No)做拆分。
三十三、多賣方開發類合同是(yes)否可以(by)認定技術合同?如認定應哪方認定,如何做免稅?
認定技術合同要(want)根據合同内容進行認定,由開票方進行認定登記,合同總金額爲(for)開票金額,非合同總額,免稅流程爲(for)先認定登記後享受稅務局相關政策。
三十四、合同約定以(by)“提成支付”的(of)方式付款的(of),因初次登記時(hour)無法獲知合同總金額,如何進行認定登記?
合同沒有金額不(No)能進行認定登記,合同約定以(by)“提成支付”的(of)方式付款的(of),初次登記時(hour)合同交易額是(yes)第一(one)次支付的(of)金額,每次提成獲得收入申請單位确認後,再到(arrive)登記機構進行認定登記。
三十五、技術作(do)價入股的(of)合同如何認定?
以(by)技術入股和(and)技術股權轉讓方式訂立的(of)合同,符合技術合同認定标準的(of),可按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。技術作(do)價入股後享受稅收政策爲(for)遞延納稅政策,不(No)同于(At)技術轉讓合同享受的(of)所得稅優惠政策。
100%關聯,不(No)享受所得稅,可免增值稅,開增值稅專用(use)發票,還能登記嗎?可以(by)登記,賣方不(No)免增值稅,買方可研發加計扣除。
認定規則中單純以(by)揭示自然現象、規律和(and)特征爲(for)目标的(of)基礎性研究不(No)能走開發。若不(No)是(yes),并且有明确具體的(of)研發目标和(and)應用(use)價值等條件就可以(by)。
三十八、涉外(進出(out)口)合同認定登記需要(want)哪些材料?
1、商務局備案證書及數據表各一(one)份;
2、技術交易金額計算明細;
3、按照《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流程》中一(one)般合同要(want)求登記(提供的(of)技術合同文本爲(for)中文翻譯文本)。
三十九、農業科普培訓和(and)其視頻教程的(of)合同可以(by)做服務登記嗎?
開發教學專用(use)軟件還可以(by),農業科普培訓不(No)能。
節能建築的(of)整體設計,解決濕熱地(land)區應用(use)技術難題,屬于(At)技術服務合同。
四十一(one)、研究所爲(for)政府部門編制發展規劃,能否簽訂服務合同?
發展規劃要(want)是(yes)涉及技術問題可以(by),比如科技發展規劃。
四十二、專利權轉讓合同是(yes)合同簽訂就可以(by)登記還是(yes)要(want)等知識産權局辦理完過戶才行?
合同生(born)效就可以(by)登記(帶上專利證書複印件)
四十三、标準的(of)制訂與修訂是(yes)否屬于(At)技術開發合同?
技術合同認定規則(四十一(one)):爲(for)特殊産品技術标準的(of)制訂,屬于(At)技術服務合同。
四十四、技術開發費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(use)發票?
不(No)能。财稅【2016】36号文:“适用(use)免征增值稅規定的(of)應稅行爲(for),不(No)得開具增值稅專用(use)發票”,開專票,等于(At)放棄免稅資格,36個(indivual)月内不(No)得再申請免稅、減稅。
四十五、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,雙方對本合同知識産權歸屬約定這(this)個(indivual)必須填嗎?
必須有知識産權約屬,且歸甲方或雙方才可以(by)登記免稅。(軟件轉讓必須連同著作(do)權、所有權一(one)起轉讓方可登記免稅)
四十六、甲乙雙方合作(do)開發一(one)個(indivual)終端,甲方出(out)資30萬,乙方出(out)資80萬,乙方來(Come)做合同認定這(this)合同認定金額是(yes)80萬,還是(yes)110萬?
合同額不(No)好确定,看約定的(of)利益分配,若開發出(out)來(Come)的(of)終端交付給甲方使用(use),甲方給乙方多少研發費用(use)?若歸雙方,利潤按比例分成,不(No)能确定了(Got it)。
但可以(by)按各自出(out)資享受研發加計扣除。
四十七、專利權人(people)可不(No)可以(by)跟三家公司分别簽訂三份排他(he)許可合同?
在(exist)一(one)定的(of)期間和(and)地(land)域範圍内獨家享有使用(use)該專利的(of)權利,專利權人(people)仍然保留在(exist)這(this)一(one)時(hour)間和(and)地(land)域範圍内使用(use)其專利的(of)權利。但排除任何第三方在(exist)該範圍内對同一(one)專利技術的(of)使用(use)權。
四十八、技術轉讓費+每年提成,提成部分可以(by)免稅嗎?需要(want)再登記嗎?
技術提成費可以(by)免稅,合同一(one)次性登記,多次核定技術性收入。
關聯交易是(yes)指居民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(and)達到(arrive)100%的(of)關聯方所進行的(of)技術轉讓交易。關聯交易不(No)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。
檢測活動能否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,需根據實際情況判定。包括有特殊技術要(want)求的(of)技術成果測試分析,新産品、新材料、植物新品種性能的(of)測試分析,以(by)及其他(he)非标準化的(of)測試分析屬于(At)技術服務合同,但是(yes),屬于(At)當事人(people)一(one)般日常經營業務範圍的(of),不(No)應認定爲(for)技術服務合同。
此外,以(by)常規手段或者爲(for)生(born)産經營目的(of)标準化測試等訂立的(of)計量檢定單位就強制性計量檢定所訂立的(of)合同,不(No)應認定爲(for)技術服務合同。